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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果app:【微普法】无证发展美容整形勾当涉嫌违警行医罪吗?

2024-05-09 01:44:42

  2022年8月,天津市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津南区小区内有一家美容院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怀疑其无相关资质。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调查,发现刘女士(化名)曾于2019年10月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次处罚,同年12月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第二次处罚。此次,在刘女士的车内发现存放有盐酸肾上腺素、盐酸利多卡因、缝合线以及手术器械等相关药品器械,证据表明其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第三次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移交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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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认为在本案中,刘女士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既危害了他人身体健康,也破坏了医疗管理秩序,因此执法人员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刘女士移交公安部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刘女士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之后,仍不思悔改,第三次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定义,应当被予以严厉制裁。

  正确、科学、合乎医学原理的美容整形当然有好处,比如可以增强人的自信心,进一步促进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准和工作态度;可以提高“回头率”,强化积极的人生观和处事观。美容整形不但能使人在生理、外貌方面有所改善,更重要的是使这些接受整形的美容者在心理上获得了自信、幸福和快乐。但是,如果方法错误、技术水平低、产品不适合,那美容整形可能带来灾难。比如,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危害性:

  美容整形毕竟是对人体的重新“组装”或“调整”,具有一定的风险,手术部位出血或切口感染,手术医生技术水平欠佳等都有可能使得整形手术失败;此外,如果医生手术前不与整形者进行充分地沟通,就有可能因达不到期望值而需要“返工”。因此,每一个要求美容整形的人都应该对整形手术有必要的认识,充分考虑手术风险,明确手术可能达到的效果或可能出现的意外。

  医学美容是个特殊行业,卫生部门对美容整形医师的要求也有特殊规定,比如要求负责外科美容的医师应该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整形活动,并经医学美容专业培训合格。但是,一些美容机构的整形医师根本不符合这些要求,很多是从皮肤科、眼科、口腔科等转行过来的,甚至不择手段,聘请一些根本不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充当医生,进行隆鼻、隆胸、垫下巴等医疗整形手术。目前,不少美容机构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打起医学美容的招牌从事医学美容服务,不够医学美容资格的美容师被“赶鸭子上架,严重危害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