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果app:医美流行求美者为何整容变“毁容”?
2024-02-09 18:59:4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发展,人们不仅可以美体塑形、亮肤除皱、祛斑祛痘、植发种发,还能对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进行整形。然而,“医美”“微整形”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行业乱象也备受社会关注,不少美容就医者生活因此而备受困扰。为此,北京朝阳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开此类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建议。
近日,与整形相关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比如深圳一女子整容失败,智力降至1岁婴儿水平事件。女演员高某也在微博自曝做医美鼻子整形失败的不幸遭遇,术后不但没有变美,还出现坏死等症状,并因此失去工作,损失片酬40万元,面临高额的违约赔偿20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梳理了近五年来受理的212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发现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以面部整形类居多,包括眼部、鼻部、耳眉、唇部、面部轮廓整形等医疗美容项目,占比52.9%。
其他常见的医美项目还包括美体塑形类;美白亮肤、除皱抗衰、祛斑祛痣、祛疤祛痘等皮肤美容类;牙齿美容类;植发/种发类等。
涉诉医疗美容行为给美容就医者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量为82件,占比约42.1%,甚至还有死亡的案例。目前医疗美容机构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多家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但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在被处罚后,不仅未能有效整改,反而继续上述违法行为。这种多次被罚但仍屡禁不止的情况并非少数,其行为严重扰乱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涉诉医疗美容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进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
三、化名就医问题突出。部分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如无其他证据佐证,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及时制裁。
不过相关案件绝大多数以金钱赔付的方式达成和解。而且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比较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 整形外科医院所属 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三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及其他合理的诉求。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医疗美容风险,对医疗美容效果缺乏理性认识。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疗美容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并自觉虚假宣传,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美容就医者,减少不必要法律追责。
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诉讼中,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则辩称,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因素考虑,在进行医疗美容项目中选择使用化名进行就医。当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美容就医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美容就医者的权益保障将面临困境。建议美容就医者在医疗美容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曾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因对效果不满意便想通过“医美”的方式进行调整。经网络上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她发现,页面前三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医学博士王某某,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广告语让张女士心动了。
2017年4月,她交了7.9万余元进行手术,然而术后,张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并且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畏光流泪,持续近一年。经多次沟通交涉,诊所承诺为张女士进行修复。2018年3月,张女士再次在该诊所处进行修复手术,但术后仍然无明显改善,眼睛功能一定程度受损。张女士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经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多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并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在《关于对张女士鉴定案件的说明》中,司法鉴定中心以“鉴于医方的过错行为,尤其沟通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就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为由,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张女士受上述虚假广告误导,接受了医疗美容服务,应认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为张女士提供消费性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应当按照张女士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张女士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对张女士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赔偿张女士71余万元。
法院解释,部分美容就医者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选择到其他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修复或进行其他诊疗。类似的复合诊疗情形容易导致涉诉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美容就医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事实查明困难。不过,上述案件中的鉴定结论和说明显然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刘某因“自觉形态不佳;双侧上睑皮肤松弛明显、内眦赘皮;自觉近8年来面型欠佳,影响美观”,先后三次到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就医,行“颞部注射物取出、苹果肌注射物取出术”“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以及“自体脂肪填充双侧颞部、面颊部、颧部、额部、鼻唇沟”手术。
刘某主张被告存在“欺骗其脸上有注射物;右眼上眼睑的眼皮剪多了;脂肪注射失败;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其韩某某医生的医疗技术很好,很多明星都找韩医生做手术;擅自将协商内容发到微信群里”等违约行为,并给其造成了“大腿提取脂肪的部位疼痛、不平;全面部凹陷的地方没有注射上脂肪,没有达到整个面部很饱满、年轻二十岁的效果,全脸肿胀,所实施的全麻手术造成其头晕、抑郁”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退还医疗费、支付三倍赔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经法院释明,刘某拒绝就“损害后果、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以及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刘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刘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在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需就“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等,且该过错行为或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之处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述事实查明涉及医疗美容相关专业知识,一般而言,美容就医者的举证主要通过申请或配合进行司法鉴定方式完成。
但是有部分美容就医者认为鉴定时间长、成本高,不愿承担鉴定风险,拒绝或不配合鉴定,导致事实查明困难。如因美容就医者拒绝申请或不配合鉴定,将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美容就医者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美容就医者涉诉维权过程中,积极举证,完成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随着医疗美容市场规模的壮大,医疗美容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行业乱象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美容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医疗美容机构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于此,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为,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法院针对医美机构、就医者分别提出了建议整形美容。
医疗美容机构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未经美容就医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病历资料,妥善保护美容就医者隐私或个人信息。严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超诊疗范围执业。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与披露,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规范营销行为,不做虚假宣传、不行过度医疗、不使用质量缺陷或不合格的药品及医用材料、不使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新技术实施医疗美容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明确医疗美容收费项目,做到标价清晰,并向美容就医者明确告知费用明细,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实施诊疗前,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具体说明医疗美容风险、美容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对美容就医者开展或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置机制,畅通美容就医者的投诉反馈渠道。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封存病历资料,不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不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积极通过自身协调或沟通机制及时处置纠纷,化解矛盾。
美容就医者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将医疗美容费用支付至医疗美容机构账户,避免按他人指示向个人或其他非诊疗单位付款,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引发纠纷。
美容就医者应认识到医疗美容行为并非绝对安全可靠,可能产生并发症或其他人身损害,有一定的风险,对于美容效果的期待应理性。美容就医者应实名就诊,避免化名就诊引发维权难。
美容就医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要客观理性选择维权方案,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申请鉴定等权利,尽量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不理解法律规则导致维权不力。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朝阳法院就预防和化解医疗美容纠纷提出倡议,并建议加强行业协会引领作用:建立完善医疗美容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设立双向评价指标体系,并按期公示评价结果,充分保障美容就医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信息查询平台,积极借助大数据平台,综合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范围、资质情况、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供美容就医者查询了解,同时建立非法美容机构曝光台,对非法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记者 宋霞)